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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15:54:39 股吧网页版
华是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318
致: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确认本法律意见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变更前的相关情况

2013 年 12 月 15 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
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2020 年 4 月 13 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三方于2013 年12 月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 36 个月时终止。2021年 8 月 25 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针对一致行动决策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此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5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即《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于 2025
年3 月 6 日届满。2025 年 3 月 3 日,章忠灿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
相关协议的告知函》,确认其与俞永方、叶建标于2013年12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于2025 年3 月6 日到期。经其本人慎重考虑,因公司在经营决策、治理结构、内控管理等方面均已显著提升,章忠灿决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其与俞永方、叶建标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2025年 3 月 7 日,俞永方与叶建标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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