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为3人,全
部由公司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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