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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42:20 股吧网页版
光庭信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

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过半数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三)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四)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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