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作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40.00 元/股调整为 39.80 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9.8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9.8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