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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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合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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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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