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8:39:13 股吧网页版
浙江恒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杨晨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举行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58 人,代表股份 72,310,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6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5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15,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汪剑平先生主持,对会议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4,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24,95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