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3.34 万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7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1,333,4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71,775,000 股。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不存在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者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签署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承诺的 承诺主体 承诺的具体内容
类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
嘉兴恒茂企业管 发行人股份。
理有限公司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
关于股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份锁定 (6)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及减持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
的承诺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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