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或者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同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6)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7)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指定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的聘任书;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公司股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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