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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1:47:01 股吧网页版
中荣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子公司作为担保对象的除外),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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