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