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解任、辞任以及其他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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