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内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层、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经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一致,促进公司资本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适度强化对个人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子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
第四条 激励计划内容
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激励股权数量、来源和分配;
(三)激励方式:限制性股权、期权等;
(四)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
(五)授予有效期、授予日、行权期、锁定期;
(六)考核安排、行权安排、行权条件、解锁条件;
(七)激励方案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九)子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十)子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主要包括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关键人员、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特殊贡献的在职员工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公司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治理文件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激励工具
子公司可根据其所属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核心人才诉求,灵活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工具:
1. 限制性股权/出资份额:激励对象按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取得子公司股权或持股平台份额,并按规定期限锁定。
2. 股权期权:子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子公司股权或持股平台份额的权利。
3. 虚拟股权/利润分享: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子公司股权,但享有对应比例的年
度利润分派权或模拟股权增值收益权,主要适用于处于早期探索期、不便进行股权变更的子公司。
4.法律法规及母公司批准的其他激励工具。
第七条 激励股权数量
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单一子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或对应出资额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此外,子公司每期股权激励计划,可设置预留激励份额,预留份额的分配和行权价格应在该期激励计划中明确约定。预留份额的持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由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GP)先行认购,后续分配时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2. 设立独立预留持股平台持有;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形式。
第八条 激励方式
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应当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的方式。结合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人员规模及当地政策限制,经母公司审批通过,也可采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资管计划作为持股平台,或采取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等其他合规的激励方式。
1. 采用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原则方式):持股平台可以采用受让股份或认缴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等方式,持有子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合伙财产份额为限,间接享有子公司对应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含分红权、增值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为保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效率,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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