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5 年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以 42.72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5,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062 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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