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须经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向提
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提案及候选人资料,提名委员会应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与
提名委员会自身搜寻的人选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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