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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