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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