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外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三)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检查公司财务;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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