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对于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
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
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
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
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对于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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