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3 15:33:43 股吧网页版
祥明智能: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含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需要出发,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政公章、中英文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工会公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及各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归口管理及授权办理;印章刻制前必须事先书面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未经审批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必追究其责任,因私刻印章对外造成法律纠纷或严重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需刻制印章的部门负责人提交《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印章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用途等;

(二)《印章刻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公司的印章经证券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报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审批签字;子公司、分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三)将审批之后的《印章刻制申请单》交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备查;

(四)公司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刻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刻制后,必须在启用前到公安机关进行印鉴备案。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前须先做好戳记,留样保存,并填写《印章使用留样登记表》,以便备查。公司的印章启用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批准,并由公司证券部下发启用通知,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并由公司证券部下发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以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各式印章原则上只许刻制一枚,确因业务需要加刻的,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申请加刻;同一名称印章有多枚的,需加编号予以区分。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遗失或被盗、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以及印章损坏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证券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批准同意;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需废止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印章废止后,必须向原备案或者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以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相关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已废止印章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管或销毁。

因印章废止后,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必须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业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用章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恪尽职守,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外借申请单,并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再将审核后的印章外借申请单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案,确认后方可带出,且携印章外出应两人以上同行。印章外借期间,申请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
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或被盗,印章专管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