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向非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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