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下同)及其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拟提交或召开的以下会议事项,包括: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 3 项、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或子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上述事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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