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2 20:45:02 股吧网页版
森鹰窗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6-002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边可仁先生、刘楚洁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董事长、总经理边可仁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部分股份 1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7%,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董事、财务总监刘楚洁女士, 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部分股份 287,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32%;

3、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
行(即 2026 年 2 月 4 日至 2026 年 5 月 3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
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

公司近日收到边可仁先生、刘楚洁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 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
(股) 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

控股股东及实际

边可仁 控制人之一致行 650,000 0.68% 0.72%

动人暨董事长、

总经理

控股股东及实际

刘楚洁 控制人之一致行 1,150,000 1.21% 1.27%

动人暨董事、财

务总监

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
2026 年 2 月 4 日至 2026 年 5 月 3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
间除外);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边可仁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 1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刘楚洁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 2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32%(上述股东减持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拟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及“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且公司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