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除出现本制度第四条
所列情形外,自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
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