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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6:56:22 股吧网页版
飞沃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张贴方式向全体员
工公示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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