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0 名,代表股份31,044,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820%。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
托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股份 72,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7%。
(1) 经本所律师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