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二章 会议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于会议召开十日(不含召开会议的当日)前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不含召开会议的当日)前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召开董事会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通知时限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四条 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发展等的需求拟定会议提案,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可以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总经理也可以与董事会秘书直接沟通提案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提议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原因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可以要求提议人完善或者补充相关内容。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发出。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不立即召开董事会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会议通知发出时会议材料尚不完善的,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提交全体董事。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不晚于原定会议时间的前两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情况,更新提案及相关会议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同意后按原定时间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经董事长确认,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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