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其他重要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主要业务情况以及反映与公司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二)担保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事项有关的经济合同或债权债务资料;
(五)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和相关资料;
(六)已存在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有利于了解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主要业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 3 年财务会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债务逾期,资不抵债,主要业务陷入停滞,经营状况或信用情况恶化,且无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应当与公司提供的担保相当。被担保人设定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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