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 1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 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
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况,掌握其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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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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