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7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7
第七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及参股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会、
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