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2
第三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分支
机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规定,决策及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
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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