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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16:46 股吧网页版
华康洁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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