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2
第三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 ......3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
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 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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