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三)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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