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新委员就任前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可以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由证券部指派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并至少涵盖下列内容: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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