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404,762股,于2022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2,214,286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9,619,04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5,475,84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114,143,208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112,214,286股,网下配售1,928,92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49,619,04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8,829,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86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789,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13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股份数量为78,829,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86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7月7日起上市流通。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受限于如下承诺安排: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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