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6-003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的通知,鉴于其三人
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2022 年 8 月 1 日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
事项决策的一致性,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二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2022 年 8 月 1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
议有效期限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一致行动协议》将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到期。
鉴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实现对公司实质有效的控制,经友好协商,阎晓
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共同续签了《一致行动协
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阎晓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8,58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2.15%;尹国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4,1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4%;廖利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6,39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9,13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8%。本次续签后,三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各签约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1、总则
1.1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作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其在通过其控制公司的股权、及所能控制的董事(本协议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获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或行动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1.2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1)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2)提名董事人选;(3)选举董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权利(4)行使其他公司股东权利(以下合称“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1.3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并且,应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2、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2.1 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作为股东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所指的“一致意见”体现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时,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或其所能控制的董事就审议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意思表示应当保持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则不应向本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2.2 在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所能控制的董事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前,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或
专门委员会上提出议案。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不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
2.3 于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为公司董事时,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提出议案。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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