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92-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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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7
五、结论性意见......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杰创智能、公司 指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杰创智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 指 杰创智能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杰创智能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杰创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92-2号
致: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杰创智能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杰创智能的委托,担任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杰创智能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杰创智能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
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杰创智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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