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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11:07:05 股吧网页版
同星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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