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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11:07:06 股吧网页版
同星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部董事过半数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且全部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除下列对外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担
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而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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