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
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审部门
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为保持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内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对全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全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受人力资源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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