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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