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三)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与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事项;
(七) 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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