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之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场或以任何形式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集人负责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定期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过半数独立董事请求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行使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特别职权的书面申请后2日内,或在知悉公司发生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后2日内,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负责确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形式,准备会议材料,并负责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当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应当协助召集人或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召集人或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与其他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召集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或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也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或自行召集人;
(五)独立董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独立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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