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
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向
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初步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后,正式确定年报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有)。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第八条至第十条中涉及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工
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
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 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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