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6-041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以 79,004,7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共
计分配现金股利 6,320,381.6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2、自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79,004,7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2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7
月 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7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405 赖春宝
2 08*****468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473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482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03*****206 赖春宝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6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7
月 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赖春宝、杨宏伟、陈勇、赖小龙、钱然婷、范小荣、刘学、黄华生、廖县生、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及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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