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6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此议案在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为践行常态化现金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简化现金分红决策
程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批准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公司总股本 79,004,77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372,324.36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3、自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相关要求,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0 股后的 79,004,7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8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12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8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1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405 赖春宝
2 08*****468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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