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薪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责任如下: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发放原则: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参照独立董事的标准领取津贴。
(二)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由公司对其进行岗位绩效考核。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年(税前),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津贴的派发
董事津贴每六个月派发一次,具体时间可结合公司财务周期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一)基本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标准,结合考虑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一条 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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