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不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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