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和事项。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 100
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运营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研究开发管理、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仓储管理、研究开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不存在法定豁免的情形。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1%≤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金额 1.5%≤潜在错报金额 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1.5% 收入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1%≤损失金额<资 损失金额<资产总
1.5% 产总额 1.5% 额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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