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先生、控股股东 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 GHHK,与陈寅先生合
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陈寅先生
1. 根据公司提供的陈寅先生身份证件、公司公告等资料,增持人陈寅先生
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寅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dynamic/index.html)、全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寅
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GHHK
1. 根据公司提供的 GHHK 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
股东名册、董事名册、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名册、公司公
告等资料,增持人 GHHK 的基本情况如下:
GHHK 系根据中国香港法律于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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